曹辉:情系检察技术三十年 不忘初心立检为公

时间:2018-09-10 14:06:00作者:张薇 徐波新闻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大连分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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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辉,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技术处处长。在技术处工作的20年间,先后纠正过100多件原结论错误的法医鉴定,解决了很多案件中疑难的技术性问题,出具了关键的技术性证据,为正确、顺利进行诉讼,做出过特殊的贡献。

  曹辉 1985年任辽宁省大连医科大学病理和法医学教研室教师,1988年选调至大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历任法医师、法医鉴定室主任、副处长、处长。

  所获荣誉:

  大连市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专家

  1998年入选大连市首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库

  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一级人才库法医鉴定类专家

  辽宁省检察业务专家

  证据对法律诉讼有决定性作用,其合法性、唯一性和可靠性,决定着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的判定。可见,证据的审查也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检察技术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日新月异,其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法医的工作,尤其需要将法医学理论知识运用到检察技术中,抽丝剥茧,从而锁定证据。

  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法医学专家曹辉从事法医检验鉴定、教学、科研等工作30年,具有扎实、系统的法医学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他熟练地将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工作相融合,不断发现问题、解决技术难题。

  解剖尸体无一差错

  曹辉办理过各类法医学检案鉴定3000余件,其中解剖检验尸体千余例,检验鉴定结论意见无一例差错。解决过各类案件中众多的法医学难题,为案件的诉讼提供了大量详实、准确的科学依据。

  大连普兰店市皮口镇王老汉,70岁,一天在赶海时被看海的人打伤头部,伤后第二天到镇医院住院治疗,两个月后死亡,医院诊断脑出血、脑坏死。由于死亡与外伤间隔时间长,加上诊断不明确,案件办理受阻,家属停尸上访。受市政法委指派,检察机关牵头组织法医查明死因,时任市检察院技术处主持工作副处长的曹辉亲自进行解剖检验。颅脑解剖发现死者大脑组织表面化脓感染,左额叶见一处4厘米大小的化脓、出血、坏死灶,脑组织广泛充血、水肿,脑疝形成。经调阅其全部医疗资料,结合死者左额叶病灶周围脑组织显微镜下病理组织学的病变特点,曹辉等法医鉴定人得出一致意见:死者王老汉系因颅脑受外力打击致左额叶脑挫伤,引起局部脑组织坏死、出血,在此基础上引发颅内感染死亡;其左额叶出血、坏死等病变特点,不符合自发性脑血管病变引发的特征。据此鉴定意见,两个月前的打人者被检察机关以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

  1991年9月,长海县獐子岛,一位船员3个月前在海上作业时船长让其下到海里割断缠绕到船螺旋桨上的渔网,船员下水后约十几分钟上浮死亡。船长涉嫌强令船员违规作业,而其辩称是船员自身有病,在海里病发死亡。岛上没有火葬场,居民习惯死亡后都埋在山坡上。检察机关决定开棺验尸,查明死因,给死者和家属一个交代。9月的獐子岛骄阳似火,尸体经过3个月的掩埋后已严重腐败,散发着无法形容特殊难闻的臭味。现场照相的同志憋口气跑到尸体旁照张像赶紧撤下去,而法医由于职业的要求,尸检时要辨别气味,都习惯不戴口罩。曹辉忍受着异常的臭味,一层层打开腐败的尸体,切开发黑的皮肤,翻开两侧胸壁,剥离肌肉,暴露肋骨,一根一根的仔细检查。经过2个多小时的工作,终于查明该船员是因被螺旋桨叶片击伤,致多根肋骨骨折、胸外伤死亡。船长在科学证据面前承认了其在该船员下水后还没上浮前就发动了机器的事实,最终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了法律责任。那天,整个岛上都笼罩在这股臭味下,直到天黑后才渐渐散去,好似死者在求告人们——给我一个说法!

  纠正错误鉴定揭露伪诈伤

  曹辉先后纠正过100多件原结论错误的法医鉴定,有效地防止了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和冤假错案发生,保证了案件的质量。曾揭露过多起伪诈的伤病,也曾多次组织、协调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和其他检验鉴定人员进行联合检验鉴定,解决了很多案件中疑难的技术性问题,出具了关键的技术性证据,为案件的正确、顺利诉讼和审判,做出过特殊的贡献。

  在到检察机关工作早期,曹辉经历的一个案件对其后来的业务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1990年大连市某区一男性被害人被多人殴打后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约6小时后死亡。区公安局分局法医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后,取死者肺脏组织送到某医院病理科做病理组织学检查。病理科医生阅片见肺脏在广泛充血水肿的基础上有大量的红细胞及中性粒细胞渗出,其诊断为大叶性肺炎。公安机关法医依据病理科医生的诊断意见,出具鉴定结论为死者因患大叶性肺炎引起呼吸衰竭死亡;被打是呼吸衰竭的诱因。案件在送市检察院法医审查时,曹辉调阅了病理切片,凭借前几年在医科大学病理学教研室搞教学的经验,他感觉此案肺部病变诊断为大叶性肺炎有问题:肺内病变虽是以细胞及蛋白水肿液渗出为主的渗出性炎症病变,但从渗出的细胞成分和比例看,不符合大叶性肺炎各分期病变的特征。曹辉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到医科大学向老师求教,在得到技术支持下,他向领导汇报,要求重新检验尸体。顶着多方的压力,怀着忐忑的心情,他重新进行了尸体检验,发现死者躯干及四肢除有多处拳打脚踢伤外,还有多处踩压形成的损伤,经提取损伤处皮下组织和肌肉,显微镜下观察见到有挫伤出血及坏死。经组织专家会诊,最后认定其肺脏病变为坏死物质被吸收入血后引发的肺内改变,即创伤性湿肺——“休克肺”的病变。死者是因钝体打击致多处软组织挫伤坏死,引起创伤性湿肺致呼吸衰竭死亡。

  经过了这个案件后,曹辉不仅认识掌握了创伤性湿肺的病变特点,也对其在后来的工作中遇到的多例广泛软组织挫伤后致死的案件鉴定起到了特殊的指导作用。同时,曹辉也深感作为法医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娴熟技术,更需要有严谨的科学作风。检验鉴定中绝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更不能绕过一点微小的疑问。法医要能够将检验所见很好地和案件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这也正是法医区别于医生的不同之处。

  2008年7月,大连普兰店市双塔镇一饭店发生一起命案,饭店业主林某报案称:死者韩某因来店里收供货的啤酒钱与其发生争吵后持刀行凶,其在被刺三刀后与韩某夺刀过程中误伤了对方,致其死亡,并有在场的王某为其作证。但死者家属来检察院上访诉说:饭店业主林某系镇里某领导的亲属,在当地有势力,长期赖账不给。证人王某是林某的朋友,证言不可信。要求检察院查明真相,为民做主,惩治凶手。

  检察机关受案后,曹辉受委托进行法医检验鉴定,经检验认定死者韩某左前胸被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再查看了林某的伤情,曹辉发现了问题:林某的三处刀伤集中在其右臀部外上方,伤口浅且形态不规则。再拿致伤的匕首进行仔细比对,发现其三处刀伤进刀深度表浅,捅刺的方向、角度一致,不符合打斗中刀刺伤的特点。曹辉果断得出意见:林某右臀部三处刀伤系造作伤,是其自己或委托、伙同他人用致伤的匕首挑刺形成的。在参与对林某的审问时,曹辉处长当面揭穿林某编造谎言,伪造损伤的过程,并讲述了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在科学证据面前,林某供认了其刺伤致死韩某后,为逃避惩罚,伙同王某编造了案情。最终林某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王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受害人沉冤得雪,他的母亲和妹妹涕泪横流双手捧着锦旗在检察院门前长跪不起。这样的场面,从检30年的曹辉经历过多次,也正是这一次次深刻的经历,从血脉中形成检察“工匠”精神,锻炼了他,也成就了他。

  为在押人员伸张正义

  曹辉处长注重专业理论学习和研究,钻研业务,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积累,尤其是在监管场所伤亡案件、电击损伤、心源性猝死、医疗纠纷等法医学鉴定方面经验丰富,业务熟练。擅长使用病理学的检验技术手段解决法医鉴定中的难题,并开展了有一定深度的科学研究。参与办理过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以及涉及被监管人员伤亡等各类案件几百起,融合法医学专业知识和监所检察工作实践,形成了对此类案件丰富的工作经验。

  2014年4月24日大连某监狱发生一起在押人员死亡案件,监管单位报称:罪犯吴某精神不正常,性情暴躁,经常闹监。4月17日下午再次违反监规被关禁闭,到禁闭室后继续吵闹,不服从管理,不进食水。24日傍晚6点左右,值班管教发现其神志恍惚,抽搐,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死者家属接到死亡通知后情绪异常激动,一度对检察机关也不信任,停尸3个多月,工作进入僵局。此时曹辉刚调任市院技术处处长,听完情况后,他决定亲自带队进行检验鉴定。他反复向家属耐心讲述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法律地位,并提出邀请死者家属派代表全程参加法医尸检。经过几次工作,家属同意由检察机关的法医进行检验鉴定。曹辉带领处里6名同志,经过3个多小时认真、细致的全身系统解剖检验,后又经病理组织学检验观察,得出死者系因受到多次打击,致躯干和双下肢等处广泛软组织挫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鉴定意见出具后,刑事执行监督部门立案开展调查,很快查明,死者生前在监狱被关进禁闭室后,仍吵闹、不服从管理,被看管的犯人多次殴打,形成了身体多处广泛软组织挫伤、坏死,休克死亡。最终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09年,曹辉被省院监所处抽调到某市进行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该市的监所处处长知道曹辉是法医专家,请他帮忙去看一具几天前当地看守所内死亡的一名在押人员尸体,看是否有什么问题。因该在押人员是省公安厅代押在此的一重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几天前看守所报称其在所内突然发病,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案件重大,涉及面广,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也非常慎重。曹辉在当地监所部门的领导陪同下,晚上8点来到停尸间,尸体已穿好准备火化的新装。在脱开衣服后,曹辉发现在尸体躯干及双下肢背后侧的尸斑中,可见有一些条状、中空性皮下出血,尽管皮肤表面无明显破损,但其皮下组织内可能有挫伤坏死。曹辉肯定的告诉当地监所部门领导:死者生前受到过棍棒类物体反复多次打击,极有可能是因为广泛软组织挫伤坏死,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从皮下出血的颜色推断,创伤应发生在死前两天以内;再根据中空性皮下出血的宽度、长度等特征,符合橡胶警棍的打击特点。依据曹辉对尸体检验的意见,当地检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后经查明,该在押人员自恃在社会上的所谓地位,在看守所内挑衅管教民警,该管教晚上值班时,同另一名干警将其带出监室,用胶皮警棍进行了四个多小时的殴打教训。经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其死因是广泛软组织挫伤坏死,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最终两名干警因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1996年大连市某公安分局干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死者关某因盗窃在现场被抓,下午2点左右被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被关押、讯问18小时后死亡。期间曾有三组办案民警先后在不同的时间段对其进行过看管和讯问,其死亡原因及主要损伤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及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定位。曹辉同志在对尸体进行了系统的法医解剖检验后,又提取死者相关的器官组织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在显微镜观察中他发现了死者肺脏组织因软组织挫伤、坏死而引起严重病变,从而认定其死因为广泛软组织挫伤、坏死,引起肺功能衰竭死亡。再根据皮下软组织挫伤及肺脏病变的病理组织学特征,认定造成其死亡的主要损伤应发生死亡前6至8小时之间。这一科学、具体的鉴定结论,为案件的确立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也为案件的侦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检察机关据此对当晚0点-2点期间参与刑讯逼供的干警采取了法律措施。

  培养年轻技术人才

  作为大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曹辉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年青一代检察干警的培养上。如何做到检察技术业务的传承、如何让大连检察技术继续发扬光大,曹辉处长自有一番心得:

  一、深刻认识到没有十年时间的历练,成不了专家,尤其是法医学类的专家。所以,检察技术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要有长线方案。遇到疑难案件,要充分发挥干警的特长。

  二、正确引导及确定发展方向。要引导年轻的干警培养专业兴趣,并通过对他们的观察,帮助其选择自己发展的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务必严格要求,加担子,给压力,逼他们多读书。检察技术处对年轻干警业务知识方面的培养都按照科研机构的模式进行。

  三、创造条件。创造学习、交流的机会,营造学术、研讨氛围。

  四、放手历练。检察技术处将主要工作交给年轻人,干完后,让年轻人先提意见,然后再去补充和完善,这样就避免了年轻人有依赖。

  五、及时总结工作与指导。将全地区的案例研讨会形成常态。

  曹辉处长在采访最后动情地说到:“我很欣慰我们检察技术处这个团队的和谐、互相配合,多个专业融合得很好。处里的几个老同志也是毫无保留的帮助年轻一代,年轻人也都很刻苦,业务能力提升得比较快。”

 

[责任编辑: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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