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见庭审”对抗升级 练好庭审实战硬功夫

时间:2022-08-15 17:22:00作者:江运鹏 舒娅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字号

  为进一步提升干警出庭实战能力,突出庭审实质化效果,811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邀请龙里县法院员额法官、龙里县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月见庭审”岗位练兵活动,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罗勇参加了活动并点评。

  模拟庭审以院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为原型,该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作出判决。该案是近年来该院办理的法检双方对定性最有争议的案件,也是唯一被法院改变定性的案件。

  为进一步深入探讨和交流案件定性,此次模拟庭审该院转变思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检察官通过重新梳理证据,再次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认识到法院当时改变定性确实有据可循。

  模拟庭审拉开帷幕检察官、律师不同角度对该案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论证、法庭辩论。“为报私怨,道路相逢,以车挑衅,酿造事故。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加速驶向被害人驾驶的载有乘客的七座面包车,造成该车侧翻下坎。”检察官控诉掷地有声。

  检察官从犯罪构成入手,进一步阐明被告人周应认识到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仍继续采用危险驾驶方法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险发生的故意,且造成了被害人车上的四名乘客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事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方律师认为周某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想“吓唬被害人”,其注意力只发现被害人,没有发现有其他人,且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贴有膜,没有看见车上其他被害人;被害人车上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五名被害人均未达到轻微伤以上程度,最终给被害人造成损失7000余元。周某的行为侵犯客体特定,而非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

  控辩双方围绕侵犯客体是否是公共安全等方面展开激烈交锋,唇枪舌战,你来我往,此起彼伏,事实越辩越明

  出庭公诉能力是检察官的基本,是检察官综合素能的集中体现。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方位多角度进行实战演练,践行在练兵中实战,在实战中练兵,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庭审实质化效果,进一步提升了检察干警的出庭实战能力。”庭审结束后,罗勇从模拟庭审准备、临场表现、庭审效果等方面进行了点评和总结。 

  

[责任编辑:高航]
下一篇文章:邻里纠纷难化解 检察调解化干戈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21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05067280号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京网文[2011]0064-0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7000076
网络违法犯罪
举报网站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
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12318全国
文化市场举报
电信用户
申诉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