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冯兴吾:基层检察院微公开之初探

时间:2012-12-12 14:29:00作者:冯兴吾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

分享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胡泽君在谈到“中国的司法公正”时指出:要利用微博等现代信息手段,增强检务公开效果。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微公开的优势入手,探讨如何做好微公开。

  一、基层检察院微公开

  基层检察院信息公开是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是落实司法监督、实现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本文认为基层检察院利用微博这一网络新平台实现的信息公开,可以简称为基层检察院微公开。近年来,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微博时代已悄然来临,微博时代的到来必将给基层检察院信息公开带来新的载体。

  二、基层检察院微公开的优势

  基层检察院微公开的优势正在于它所可以涵盖的内容。

  1.官方新闻公告及其评论分析的优势。在微博中发布博文,对上级会议精神、法律条文变动、政策制度调整等在基层检察院是如何贯彻落实的;基层检察院如何切实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等,进行分析和评论,,并为听众提供可以与检察干警交流的空间,解答他们对于法律专业问题的疑惑。

  2.现实案例展示与分析的优势。从以往的现场法制宣传经验来看,相对于枯燥的法律知识,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更感兴趣。基层检察院可以抓住大众的兴趣点,利用微博有选择的展示贴近听众生活的案例、普及法律知识,以引导微博听众趋利避害,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3.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舆论引导的优势。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舆论引导是一门必修课。我们应当时刻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尤其是辖区内的热点事件,涉及法律相关内容的,应当在微博中及时发表积极的评论,通过微博去引导舆论。同时应当保持对事件发展的关注,及时跟进,随着事件发展的变化和群众观点的产生在第一时间进行反馈,维护社会舆论环境的和谐和稳定。

  4.检察院举办或参与的文体活动的宣传的优势。基层检察院主办或者参与的健康文体活动,在报刊等传统媒体中其宣传范围很大程度上受地域的限制。此时,就可以利用微博对活动进行全程地实时直播,让微博听众同步感受活动氛围,向微博听众传达当代检察系统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展示检察风采。

  5.针对本院历史的简介与回顾的优势。每个基层检察院都有自己的历史,每段历史都是老一辈检察干警用青春和岁月一笔一划书写下来的,对本院的历史做一个整理和回顾,不仅可以促进人民群众对于所属地检察院的认识,更加可以让年轻一代的干警学习到老一辈检察人为检察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三、基层检察院微公开的初探

  (一) 明确检察微博功能定位的微公开

  1.区别看待检察微博与检察院官方网站。微博不同于官网,它的信息传播听众不仅包括检察系统内人员,也包括非检察系统内人员或检察工作研究人员的一般网民。官网上发布的内部新闻、文件等并不能吸引广大网民。为此,基层检察院在开办微博的过程中,应及时转变以往信息宣传工作中的固有思路,深挖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整合官方网站与官方微博功能,使其各司其职,在检察微博中打造一个贴近百姓生活的个性化平台。

  2.区别看待检察院官方微博和检察官个人微博。检察院官方微博指的是检察院以集体身份所开通的微博。单位微博在最开始的时候就是以集体形式出现的,这要求我们必须恪守保密原则、检务公开条例等基本规定,兼顾检察院形象和便民服务的目的。检察官个人微博指的是检察官以个人身份所开通的微博。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个人行为的一些表达极易被公众理解为检察院的官方态度,如果表达失当,也极易引起对检察院整体的责难。因此检察官个人微博发布信息时要在与公众近距离、诙谐的词句环境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能对未明确性质的社会焦点事件进行个人表态,对涉及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要保持政治敏感性。

  3.区别看待粉丝数和博文质量。基层检察院官方微博不能盲目追求粉丝数,而要注重微博内容。粉丝数只是一个指标,不能说粉丝多的微博影响力就大。微博的影响力不仅由粉丝多少来决定,还由活跃度、传播力和覆盖度三项指标构成。微博的效益应该是一个综合考量的指标。无论是发帖数、粉丝数,还是评论转发数,很多情况下都未必真实、客观,无法直接反映官方微博的效益。基层检察院还是要从微博发布内容的及时、充分和网友评价两个方面来衡量。检察院官方微博必须尊重“内容为王”的互联网规则,把精力放在对微博内容的精益求精上,而不要一味计较发帖数、粉丝数和评论转发数的多寡。

  (二)成立专门组织机构领导的微公开

  一是成立由党组成员任组长的微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由传部门负责其他各职能部门配合开展微博信息公开工作。二是由专职人员负责对微博信息进行发布前的定稿核稿工作,使微博语言内容贴近网民。三是由专门人员负责对微博信息进行总、登记、总结和甄别筛选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微博听众的兴趣点。我院自官方微博开通之初,就成立了有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微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微博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宣传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半年多来,微博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的微公开

  一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随时关注微博,发现听众感兴趣的内容中与的涉检信息,及时跟进。二是建立官方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微博上的热点涉检问题,发布权威观点、回复。三是建立微博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制定相关的管理维护制度、信息发布与回复制度、信息公开与保密制度等,保障除办案需要及保密规定外的所有信息在微博上及时有效的公开。

  (四)不断提高人员素质的微公开

  我院开通官方微博半年多来探索发现,微博这一检察宣传新平台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基层检察院要建立一支相当数量的网络检察队伍,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懂网络技术、熟悉网络文化特点的学习型、专家型检察官。他们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检察理论与实践工作水平,而且能有效地利用检察微博开展工作,及时回应民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因此,一是要在基层检察院官方微博管理团队中发挥年青干警的网络技术优势,大胆培养使用年青干警。二是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来传授相关知识、技能。三是不断开阔视野,组织人员走出去,到微博数量多、覆盖范围广,管理机制相对完善、微博信息公开效果明显的地区和单位学习先进经验。

  综上所述,微博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现代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层检察院及时开通并妥善经营官方微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做好微博信息公开,将会在深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检察执法能力的不断提升。

  (安徽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冯兴吾)

[责任编辑:姬刚]
下一篇文章:【快讯】鲁甸检察院计财装备工作受最高检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