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保护立法路线图

时间:2012-12-31 14:05:00作者:姜洪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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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下称《决定》)。专门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这在我国尚属首次。《决定》重点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对于遏制网络乱象、加强网络虚拟社会建设意义深远。 

    立法机关对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举盾”,对网络信息违法行为“亮剑” 

    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近年来,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被垃圾短信、电话、邮件骚扰,个人信息泄露、遭遇网络诈骗等等。“公交地铁直达,精装现房,买就送10万元家私”、“复制手机卡,随时掌握对方通话内容”……就在记者采写这篇报道时,手机里、电子邮件中还在不断收到各种垃圾信息。 

    2012年12月28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专题就常委会通过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5部法律案接受媒体提问。在8次提问中,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有3次,可见社会对网络信息保护的关注程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指出,这些年,信息网络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一些大家比较担忧的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制定《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愿望,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非常必要和及时。 

    社会各方面强烈呼吁立法,最终推动了《决定》的出台。有媒体表示,这是立法机关对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举盾”,对网络信息违法行为“亮剑”。 

    网络信息保护立法渐入佳境 

    常委会审议期间及新闻发布会上的众多信息,描绘了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路线图。 

    《决定》的出台,非一朝一夕之功。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兴起之时,我国的网络立法就一直在酝酿和准备中。 

    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制定或者修改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时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等作了严厉的刑罚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网络信息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2000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总体看,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一些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 

    全国人大代表对网络立法十分关注。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已有805人次提出相关议案25件,1313人次提出相关立法建议324件。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从2011年开始,全国常委会工作机构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就推进网络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 

    2012年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草案,最终通过了《决定》。 

    网络信息保护立法,还有不少后续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透露,《决定》为国务院制定或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10多件。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 

    网络身份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细化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决定》的重点。《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职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决定》赋予公民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公民发现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删除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治理垃圾电子信息广受关注。《决定》明确禁止发送垃圾信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规定,并非此前社会公众理解的“网络实名制”,实际上是对网络身份信息实行后台管理。而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目前正在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细化网络身份管理制度。 

    网络身份管理,会不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和批评的意见,包括举报和揭露贪污腐败的行为?李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一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有关机关会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利用网络,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身份管理也能促进公民合法、文明使用网络。

 

[责任编辑: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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