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制度研究

时间:2022-11-03 16:41:00作者:赵灿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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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听证制度的来源与价值定位

  (一)检察听证的来源

  听证,来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justice),在美国宪法中,确立以“正当法律程序”使其进一步深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同样被立法、行政、司法过程所吸纳。如我国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宪法、法治统一、正确履职监督的权利,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利。中国法治的程序正义,必须具备法治、权力制衡、程序正义、社会秩序这几种基本的价值追求,才能做到为实质正义保驾护航,由此,在检察监督案件审查中组织的我国检察听证必须对西方国家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理论的超越和创新,不仅需要注重形式合法性以及着重程序公正性,更需要注重追求实质法治、实质正义的目标,即在法治框架内必须允许人民对法律内容进行评价。在此背景下,我国检察听证制度应运而生。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对刑事申诉案件、不起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羁押必要性案件进行审查、听证出台了专门规定,并于2020年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检察听证的价值与定位

  一是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司法。以听证方式听取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办理案件的一种具体方式,更是检察机关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通过检察听证让老百姓参与进来,让老百姓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将整个办案或诉讼过程予以全方位呈现并进行监督,提升了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透明度,有益于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督促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循程序要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实体和程序公正,实现了司法办案从内部监督为主向引入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转变,有效落实

  二是确保检察权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行使公权力的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职权,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听证程序中,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置于同一平台上听取意见,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公权力是否依法行使,有力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检察听证。检察听证,作为深化司法民主、赢得司法公信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积极主动适用检察听证工作机制。检察听证不仅作为各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而且人民主权原则不仅确证了检察听证的价值妥当性与现实必要性,更是“枫桥经验”历史传承与时代演进的核心和主线,与检察听证为民办实事的风骨与品质天然相通、紧密相连。检察听证的日益普及,常态化开展以及推动社会治理内涵式提升、助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法治效应显现,正是实践这一理念,使各项检察工作做得更好、更深、更实的现实缩影。理念虽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但又都出自人类的理性设计。检察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意即听取意见,其核心在于由中立的第三方听取当事人意见,尤其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被视为“自然正义”的组成部分。

  三是保证参与社会治理的司法效果。从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的立场观察,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跃迁,一方面,促成了风险由个体化向社会化的转换,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不确定性高成为风险社会的显著特征。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在检察听证活动中,通过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能够提高办案结果的说服力,也能增强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同时,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有利于更好参与社会治理让司法办案取得实效,并且可以更好将法治教育在检察听证中润物细无声地推进推广。

  二、黔西市检察院听证工作实践现状及存在问题

  黔西市是贵州省直管,毕节市代管的地级市,地处贵州西北部。2020年到2022年10月,黔西检察院共举行听证220件,其中公开听证200件,不公开听证20件。举行的听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审查逮捕案件31件;拟不起诉案件111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0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件,其他类型案件22件。检察长主持的案件共13件,举行听证直播的案件7件。黔西市检察院于2021年10月底正式建成标准化听证室,于11月初通过最高检验收并投入使用。该听证室面积大约100平米,包含了同步录音录像、管控系统、业务系统、证据演示系统、互联网直播等。听证室的建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开听证零距离接触与体验的效果,让办案过程更加透明,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通过上述数据,从邀请听证人员类别上看,主要邀请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充分听取行政机关履职意见及听证员对检察机关审查办案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并现场向相关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从听证案件类别来看,主要针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居多。纵观黔西市检察院听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有效的听证规范,影响听证效果。《规定》明确对事实认定、听证会类型、听证会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以实践来看,作为基层院的黔西市检察院尚未根据实际形成完整有效的听证工作机制,导致缺乏有效的听证规范。如大多数听证会开始前,承办人未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听证员,听证员只有在听证会开始时,才能在短时间内通过承办人简短的汇报了解到案情,导致听证员对案件尤其是复杂疑难案件争议焦点以及相关情况一知半解,仓促之间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的意见难免牵强附会,加之承办人对评议结果的采纳流于形式,影响听证效果。

  二是缺少统一的统筹协调负责部门,影响工作有序开展。虽然《规定》对听证程序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缺少统一的统筹协调负责部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效率。以黔西市检察院开展检察听证活动为例,该院规定主要由综合业务部对听证室进行管理,同时对全院开展听证数据和情况汇总上报,并为听证员报销履职经费,并未明确赋予综合业务部统筹协调职责。根据职能划分,由承办人经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请示,决定启动开展听证会后,再由承办人通知办公室和综合业务部同时邀请听证员,因职责划分不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办公室邀请,人民监督员由综合业务部邀请,当两个部门邀请的听证员总数未能达到三人以上的单数,承办人又需与办公室、综合业务部进行新一轮联系与沟通,争取邀请达到要求的听证员人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是听证职能延伸不够,效果发挥不足。主要表现为事前和事后宣传力度不够,即普遍缺少听证公示和活动宣传信息。听证参与人员除听证员外,均为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加之相关承办部门未积极发布公告,普通群众对听证活动无从知晓。同时,基于每次听证案件较多,需要耗费大量的案外时间和精力来筹备听证材料和撰写公告,由此承办部门鲜有发布的公告信息太笼统,很难得到民众给与检察工作认同。

  四是承办人对听证工作的认识不够,公开听证案件类型单一。实践中,由于案件办理任务较重等原因,部分检察官对检察听证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工作中积极性与主动性不强,怠于组织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处理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即便召开听证会,由于没有把握好听证重点、当事人诉求等,也容易使听证工作流于形式,听证效果不佳,违背了听证制度本质、本意。大部分的听证案件都集中在拟不起诉、民事诉讼监督、刑事申诉和单独申请司法救助等案件,有的听证案件案情简单,有的案件矛盾基本化解或争议性不大,未能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和效果。

  五是缺少专业的专家听证员。对于有些特殊案件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给出更好的建议。例如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是明确公益损害事实、行政机关职责或评估整改成效,因此听证员应当具有专业性。

  三、检察听证工作的改进路径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黔西检察院下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检察听证工作:

  (一)提高认识,完善制度,把检察听证制度落到实处。一是对检察听证工作,不但要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做,更要作为一项政治工作来做,充分认识到做好公开听证工作是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传递司法温度的有效措施,要克服畏难情绪,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公开听证的意义。同时将检察公开听证列为检察官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激励检察官主动开展听证工作。二是完善听证案件审核标准,选好选准听证案件。重点抓住听证案件的主要目的,由检委会或研究室对全院听证案件作出敏感、影响较大、较为典型等类别评估,同时为评估案件作出风险分析研判,将大部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予以过滤,防止承办部门为完成任务随意召开听证会。在实践中,由于随意召开听证会太多,导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听证工作意见不少。

  (二)建立完善检察听证专家库和严格的听证员抽取制度,提升听证工作质效。一是针对不同办案领域,对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应积极借助专家学者的学科优势,对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发表专业的认定意见。二是在听证员选取上,应采用相对客观、不易被人为因素控制的随机抽取规则。应根据案件的类型和性质,抽取专业背景与听证案件对口的听证员,而不是随机邀请,对于听证员来说,无法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意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流域形式的听证,无法满足检察听证实际需求。

  (三)进一步落实听证类型全覆盖的要求,严格听证程序,全面提升听证案件质量。围绕重点,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要将公开听证重点围绕在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发挥公开听证化解矛盾的优势,真正将听证制度上升到检察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引领社会发展进步、促进社会治理的高度去认识,做到公开听证常态化。强化内外统筹协协调,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对听证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负责承担组织本院各条线公开听证规范开展、学习培训以及清单式管理等事宜,确保公开听证会顺畅进行。

  (四)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将成为一种常态化,是一种检务公开的体现,黔西检察院将更加积极、主动的接受外部监督,通过公开听证工作助推各项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完善与人大、政协、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邀请社会各界政治觉悟高、专业素质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等特征的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提升检察听证工作质效。

  (五)按需定人选任听证员。在听证员选取上,按照听证工作“四大检察”全覆盖要求,采用向社会、党政部门、街道、社会团体征集,应覆盖不同社会层面征集人才,在每一届听证员选任前建立人才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用。选任前应采用相对客观、不易被人为因素控制的随机抽取规则,以及进行多维度考查。每年度建立听证工作方案,明确针对听证员特长进行听证个案匹配、履职经费保障、听证员培训等,同时能够充分听取听证员对听证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对听证工作相关机制进行修改。

  作者单位: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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