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鱼钓到“抓骨鱼”,卖给餐馆老板双双获刑
近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汉、赵某红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经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处2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九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汉在大新县雷平镇某河域使用钓钩捕捉到3条“抓骨鱼”(大新当地土名)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新县城某餐馆老板赵某红。同年5月17日,崇左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馆例行检查时发现店内的3条“抓骨鱼”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芝麻剑”(俗称),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大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公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汉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被告人赵某红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大新县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