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检察院“刑附民公益诉讼”保护野生鱼类资源
贵州龙里一男子为了食用野生河鱼,两次到龙里县猴子沟河内投放甲氰菊酯(俗称“灭扫利”)毒鱼,毒获河鱼三斤,并造成某公司龙里县猴子沟水库工程项目部鱼塘养殖的鱼死亡四百余斤。
据悉,“在猴子沟河段采用毒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类,不但会造成野生鱼类大面积死亡,更会对鱼类资源造成破坏,甚至会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而且还会对鱼类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天然饵料造成伤害致死。当鱼类的食物链遭到破坏后,将对渔业资源和整个水域生态系统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称。
近日,贵州省龙里县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杨某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判令其购买不低于5cm的泥鳅、草鱼、鲫鱼、鲢鱼、鳙鱼等鱼苗20万尾,在三年内全部投放到猴子沟河内,以弥补其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
截至目前,杨某某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已经投放10万尾鱼苗,受损生态在逐步恢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