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赋能打造全流程在线工作模式

时间:2020-09-01 10:48:00作者:盛勇强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字号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以其全域赋能作用,正引领社会生产、生活和治理的深刻变革,极大增强了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党的十九大以来,进行智慧城市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检察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化赋能,打造现代化的智慧检察工作模式,是适应“日渐智慧”社会的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的必然选择。

  全流程在线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基础需要。智慧检务要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的发展方向,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基础需要。

  1.服务公众指尖上便利的需要。随着全社会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深入推进,公众对指尖上的便利要求越来越高。检察为民服务已不仅是检务公开信息的简单发布、查询,各地12309检察服务平台已开始探索向社会提供告知送达、公开宣告、公开听证、远程接访、律师服务等检察诉讼流程的互动服务。这些便民利民服务依靠传统的线下与线上分离的工作模式,将越来越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全流程在线是实现及时、实时事务处理的重要途径。

  2.服务检察办案质效提升的需要。信息化全方位赋能检察官办案、办公,实现“赋能型”智慧检务将是未来的主流。未来的检察工作,需要为检察官营造合适的氛围和支持环境,充分发挥其知识经验优势,快速感知、应对社会犯罪治理需求,有效提供相应的检察产品和服务。全流程在线是信息科技为检察工作全方位赋能的前提。

  3.服务检务管理数据化的需要。2019年,最高检提出“案-件比”全新案件质效评价指标,统一部署了全国检察机关数据质量核查,还连续发布了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检察业务的科学管理越来越关注对客观数据的运用。大数据赋予检务管理“大智慧”,建立检察工作的全程在线留痕的工作机制,将数据采集、利用融入到检察工作的日常,则是构建检务数据从采集、监管、共享、交换到全方位应用“富生态”的根本。

  推进全流程在线检察工作模式建设的几个关键点。全流程在线检察工作模式的建设,需要对检察业务进行重新梳理,以信息化公共赋能平台建设和围绕数据“管、控、用”的中台建设为重点,推进现有信息系统的能力集成、服务集成和门户集成,促进技术应用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1.确立线上检察工作模式。全流程在线检察工作模式的打造是个系统工程,首先是认知导向问题,重点是线上检察办案环节。线上办案对传统来说就是一场革命,决策者需要破局的勇气。线上办案除需要坚持以统一软件为主的案件流转以及智能辅助证据审查之外,还需要不断建设应用人性化的电子阅卷、电子笔录制作、网上政法协同以及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等在线办案功能。

  2.推进检务数据化与数据检务化。全流程在线的检察工作模式需要坚持以数据驱动为导向,将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服务融入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节点,检察官办案的每个环节形成的数据,信息系统均能自动采集,并且办案的检察官能够动态获得业务和管理规则的提示,及时获取背景资料和相似案例的参考,将办案变为“人-系统-数据”的协同交互,潜移默化地将数据意识编辑进入检察工作的基因。需要对检察业务进行整体的抽象数据建模,建设支撑检察业务的数据中心,形成以分散人工采集为辅、集中数据治理为主的检务数据化模式,让办案回归检察官对案件的审查与判断本职,让数据采集回归数据工程师和统计工作人员的专职。然后,在全量检务数据的基础上,推进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大数据的碰撞分析,不断丰富辅助检察案件办理的数据校验、推送、线索发现、决策参考等服务,深挖数据驱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创新发展的机遇,推进数据检务化。

  3.聚焦能力提升的智慧检务导向。“智慧检务”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构建“信息感知、网络传输、知识服务、检务应用、运行管理”五位一体的检察信息化应用体系。全流程在线检察工作模式建设,涉及感、传、知、用、管各方面信息化能力集成,加强整体能力规划,探索基础设施集约建设、通用功能平台化能力输出、数据更加共享交换的信息化建设方式,以“整合、共享、集约”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主旋律,以提升和拓展检察工作能力为新技术应用的实践导向,持续促进智慧检务。

  4.坚持全流程辅助支撑的智慧检务定位。技术是为人服务的。全流程在线检察工作模式建设,要避免为检察官规划好强制依赖的办案路径,人工智能是21世纪人类的美好愿景,现阶段以科技完全替代检察官的审查判断还不现实,运用技术解决检察工作问题,还是要始终将人作为最终决策者。系统、算法、人工智能可以为检察人员整理案件事实、背景资料、证据目录、参考法条等事务性工作提供帮助,但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价值判断等必须经由检察人员反复思量和权衡后作出。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周丽芮]
下一篇文章:湖北:量刑建议过程可视化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21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05067280号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京网文[2011]0064-0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7000076
网络违法犯罪
举报网站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
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12318全国
文化市场举报
电信用户
申诉受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