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楼3、4、5、6层所有商业房(约4,990.28平方米),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被红安县人民法院查封,但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红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后,红安县人民法院仍未解除查封。日前,红安县检察院针对查封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红安县人民法院采纳建议并解除查封。
2017年4月,陈某某因合同纠纷向红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未售房产进行保全。红安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该公司所有的位于红安县城关镇沿河路的商业楼3、4、5、6层所有商业房(约4,990.28平方米),期限为一年。二审期间,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后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在欠付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陈某某承担责任。该公司认为执行标的不明,提出执行异议,被红安县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认为,案件审理部门既不能确定该房地产公司下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的数额,在判项中也未明确该公司应偿付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因此执行标的不明确,裁定撤销红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9年1月16日,该公司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但被查封的房产至今未解封。
红安县检察院认为,红安县人民法院原采取的查封措施已失去执行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具备可执行性。但自2019年1月16日至今,红安县人民法院仍未解除对上述商业房的查封,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发出执行违法监督检察建议。
该房地产公司是红安县招商引资引进的民营企业,该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不仅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非公经济上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