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察机关:完善制度设计提升办案质量

时间:2019-04-15 09:44:00作者:邹先锋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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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上海检察机关开始审查逮捕听证改革探索工作,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确定了审查逮捕听证的基本框架。上海市院制定《逮捕公开审查工作操作规范》,完善了审查逮捕听证的程序设计,并开始探索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全程参与听证。上海检察机关将审查逮捕听证的案件范围由犯罪嫌疑人认罪但社会危险性有争议案件逐步拓展到事实证据有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有争议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有争议案件,并通过会签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建立健全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参与工作机制,为审查逮捕听证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审查逮捕听证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范围。试点前期,审查逮捕听证的案件范围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认罪但社会危险性有争议案件。之后,逐步开始探索事实证据有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有争议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逮捕听证工作。目前,逐步开始探索重大有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

  2.启动方式。主要采取由检察官依职权启动和依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申请启动两种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开展审查逮捕听证的,可以依职权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申请的,一般都会依申请启动,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3.参与主体。审查逮捕听证参与主体主要有检察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经检察官许可,在有需要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可以参加。为了促进检务公开和回应社会关注,部分重大疑难有影响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新闻媒体观摩。

  4.听证重点。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但社会危险性有争议案件,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开展听证,侦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可能继续犯新罪、是否可能伪造、毁灭证据和串供、是否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等发表意见,检察官综合双方意见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羁押。对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案件重点听取案件事实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听证程序。听证由检察官主持,在告知权利义务后,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主要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经检察官许可可以部分示证。参与听证的被害人可以发表意见,符合条件的允许双方进行调解。听证结束检察官可以当场宣布审查决定并开展释法说理。

  6.听证场所。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均已建立规范化的司法办案区,所有审查逮捕听证案件都在司法办案区开展,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审查逮捕听证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通过远程视频形式参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远程视频室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区形成连接,通过远程视频,检察官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以供述犯罪事实、表达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参与与被害人的调解。

  审查逮捕听证的实践价值。其目标和价值在于通过完善审查逮捕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1.有助于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审查逮捕听证最核心的特征是程序公开和充分听取多方意见,根据审查的证据情况和各方发表的意见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将“ 公 开 ”“ 亲 历 ”“ 兼 听 ”“ 说 理 ”等元素充分渗透在审查逮捕办案之中,使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2.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审查逮捕听证,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对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等争议焦点问题交换意见和表达诉求,检察官获取的案件信息更加直接、更加全面、更加透彻,以便于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把握逮捕条件,从而审慎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同时,通过听证侦查人员、检察官更清晰地掌握了案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下一步需要开展的工作,为后续诉讼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总体上来看提高了办案质量。

  3.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审查逮捕听证为诉讼当事人的诉求表达提供了通道,有利于统一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等各方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认识,通过适度公开的方式增强了审查办案的透明度。特别是部分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更好地促进了诉讼各方包括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审查决定的理解和认可,最终有助于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责任编辑: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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