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那些事儿之浙江经验

时间:2018-06-14 13:24:00作者:新闻来源:国家公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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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性证据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稳定性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涉财产犯罪案件、涉责任划分类案件、涉特殊物品类案件中, 技术性证据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标准。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自在全国率先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案件审查模式以来,不断丰富完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工作机制,不断总结提炼工作路径、方法,注重增强公诉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协同审查工作力度,制定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试行)》,明确协作规程,强化部门联合,高度重视技术性证据法律审查与专业解释审查相结合。

  明确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情形

  明确规定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都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但遇有以下六种情形,应当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审查:

  1、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关键、重要作用的技术性证据有疑问的;

  2、同一案件中对同一问题,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意见的技术性证据;

  3、技术性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

  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5、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或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经案件承办人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

  6、其他有必要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情形。

  明确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形式

  明确规定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对公诉部门送审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2.技术性证据的制作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格;

  3.制作、形成过程是否合法;

  4.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实质审查包括:

  1.检验鉴定项目是否有遗漏、过程是否全面、细致,步骤、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2.分析论证方法、步骤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因果关系是否清楚、明确,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明晰;

  3.结论性意见是否客观、合理,引用或依据的标准条文是否准确、明晰;

  4.结论性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足,不同结论性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一致。

  明确了技术性证据的审查程序

  明确公诉部门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应填写《委托书》,提出审查要求,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人员提出某种倾向性审查意见。《委托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技术性证据和基本案情等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检察技术部门。本院没有技术性证据审查力量的,应委托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审查。

  检察技术部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填写《技术性证据审查审查受理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指派1-2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办,必要时可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和相应资格的人协办。

  明确技术性证据的审查结论要求

  检察技术部门承办人审查完成后,应针对审查要求,明确提出同意、不同意、建议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对于原技术性证据未分析明确的审查事项,应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审查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供公诉部门参考。公诉部门可根据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集合具体案情,对送审的技术性证据做出采信、不采信、重建鉴定、补充技术性证据等相应的处理决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本院检察技术部门或直接委托上级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复查。

  

[责任编辑: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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