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下的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研究

时间:2017-06-09 14:42:00作者:陈美静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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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深化检务公开既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不断提高检察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在信息时代,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检务公开,是人民检察院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满足民众对司法新期待的重要举措。为此,本文从加强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的意义、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类型和完善途径等三个方面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加强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的意义

  (一)深化检务公开,加强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检察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政法机关,在保护人们合法权益,惩治犯罪行为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深化检务公开,加强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

  (二)深化检务公开,加强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是推行“阳光检务”的需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务公开推进的过程也是公众有效监督检察权运行的过程,检务公开是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重要保证。通过检务公开,可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促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推动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进而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三)深化检务公开,加强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是便民利民的现实需要。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司法需求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深化检务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诉讼权利。通过深化检务公开, 加强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可以让社会公众全方位了解到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的程序,以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检务公开电子平台,可以让人民群众全方位感知检察文化和检察工作,并通过举报、控告、申诉、投诉、案件查询等全面参与到检察工作之中,并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流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二、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类型

  (一)检察机关门户网站

  《“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推进检察门户网站规范化建设,加强检察信息网上发布,建立公开、便捷的网络查询制度。”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已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宣传的主阵地之一,是对外宣传和展示检察形象的重要媒体。为全面提升检察宣传成效,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人民,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势在必行。检察网络作为检察宣传的主要阵地,其具有不为时间、空间的限制性,宣传内容的针对性,新闻信息的可查阅性,宣传时效的长期性,查询效果的快捷性,举报控告的隐密性等特有优势。重视和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有助于推进检察宣传工作,促进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

  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平台公开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分别为静态流程信息公开和动态流程信息公开。静态流程信息公开属于诉讼指南公开范畴,目前正逐步走向成熟。检察机关应向公众公开如下信息:检察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检察院、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公诉工作办案流程、刑事申诉办案流程、民行检察工作办案流程、刑事赔偿办案流程等检务公开指南信息;公诉人员姓名、职务、检察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在动态流程公开领域,检察机关应当以刑事案件的种类为划分标准,设立检索机制,对案件部门受案号、案件名称、案件类别、承办部门、受理日期、所处阶段、案件状态进行信息整合和分类,方便社会公众进行检索,及时跟踪案件动态,获知案件最新信息。相比静态流程共公开,动态流程信息公开刚刚起步,各地检察院做法不一。

  (三)终结性法律文书平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谈到:“检察机关将深化检察环节司法公开,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实行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公开的强大自信与坚定决心。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一律向社会公开。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社会感受到法律公正,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产生倒逼效应,对办案质量和法律文书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文书网上晒”,打造阳光检务,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已表明检察机关正在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四)“双微”等新媒体平台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研究显示,微博已成为继新闻、论坛之后中国互联网第三大网络舆情源。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开通了微博,在实现检察职能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与公众进行交流,了解公众意愿,向公众输送检察职能信息。检察机关应强化“双微平台”应用,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网上受理、查询、咨询、检务公开等功能,及时更新信息,加强规范管理包括对检察官个人微博微信的管理,提升便民服务效率和检察宣传效果。

  三、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完善

  (一)改正认知偏差,更新执法理念。深化检务公开,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在“互联网+”时代,检务公开实际上也是一场信息战,更新执法理念,一是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培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思维。二是规范干警执法行为,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提高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认同度和满意度。三是公开意识和舆情监督意识应双向并进,在信息社会中,及时引导舆论导向,辨明黑白,维护司法公信力。

  (二)规范公开标准,巩固保密责任。一是尽快形成统一的公开标准。二是明确分工,责任到部门、到个人、到每个岗位,加强业务培训的跟进。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注重深化理论研究,积极实践探索,总结成功经验。三是明确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范围,确立严格的公开程序。根据检务公开的内容不同,对于主动公开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事项,经依法审查后及时向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公开。确定严格的保密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统一关系,促进检务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公开内容,增强实质性内容公开。所谓实质性内容公开指的是,检察机关公开的信息不能仅局限于检察机关文化宣传、信息介绍、法律法规罗列等表层信息,而且也要实现检察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增强检务信息公开的深度。增强电子检务公开的实质性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检察信息全部上网公开。实质性公开也必须遵守必要的限度,有“公开”就有“例外”,要把握和处理好“公开”与“例外”之间的关系。如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就不能一味追求公开而忽视了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四)加强网络平台建设,重视平台维护和完善工作。推行电子检务公开,不仅要重视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更要重视网络信息平台开通后的完善工作。网络平台开通后的维护要即使进行信息的更新和维护、网络平台各项功能的评估,网站版面、字体等细节也要考虑在内。同时,检察机关要结合相关部门,探索研发各种软件和工具的云技术工具,整合各个平台、软件和工具的应用功能,实现信息的统一公布,防止不同平台相同功能重复后可能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带来的“微博轰炸”、“二维码泛滥”等乱象。

  (作者单位: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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