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应用在各个领域的飞速延伸,人们已越来越习惯运用各类OFFICE办公、网络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电子技术产品进行信息传递和事实记录,这些信息均以数据形式存储于网络服务器、本地硬盘以及光盘等各类存储介质,并以电子文档、图像、注册表信息、系统文件、网页缓存等多种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随着人们对各类电子技术产品依赖程度的加大和无纸化程度的深入,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在各类案件中出现越来越少,并且越来越不足以还原案件事实,于是,各种电子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和运用就成为电子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条件下办理各类案件、还原案件事实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研究作为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一个新兴课题,其概念尚无统一定论,但目前较为流行的说法大致有以下五种。
概念一: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二: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三: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四: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五: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
但笔者认为,电子证据首先应是电子文件,其次是证据,而电子文件又同时包含电子(即数据)和文件两个方面的属性,所以,电子证据的概念就应该同时包含数据、文件和证据三个方面的属性。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18894-2002中对电子文件的定义是“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递的文件”[6]。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以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和可以多次原样复制这三个基本特征。而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定义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笔者以为,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在于各类磁性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