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在侦查中开展同步录音录像的一点认识

时间:2012-05-02 17:31:00作者:刘涛涛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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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5月2日重庆电(通讯员:刘涛涛)在我国刑事犯罪侦查高效化、科技化、文明化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反贪污贿赂侦查、渎职侵权检察;以下简称“职侦”)部门目前已全面实施讯问[1]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同录”)。但同录工作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方方面面的不足或欠缺并有待改进与完善,距离规范高效开展同录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笔者欲藉本文阐述一点自己对于规范、高效开展同录工作的认识,以向相关专家、学者及同仁求教、交流。

  一、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规范高效开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规范、高效开展同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其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法必依的重要举措。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专门发文作出的规定,之后又经历了三个阶段的逐步推进,至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各级各类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予以施行。暂且不论该项规定出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为执行主体的下级检察机关对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的规定是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的。[2]

  二是支持控诉的重要依据。理论而言,职侦部门本质或首要的刑事诉讼定位是控诉主体,其收集、固定证据,从而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一并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但由于多年来法庭审判仅注重书面证据,而书面证据收集途径与方式的合法性又多遭置疑,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多有下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情况频繁出现。而同录资料的当庭播放就可以有的放矢的为刑事控诉提供有力支持,为指控犯罪提供有力依据。

  三是促进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客观而言,职侦人员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倒不一定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但目前在讯问中不文明的言语和行为还是多少有所存在的。基于人之自我良好形象的公开展示之本性,文明执法的制度性要求也许在人之劣根性的阻滞下难以轻易达到,但当其面对作为第三只眼的同录摄像镜头的对视时,职侦人员本能的就会规范自己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的言行,最基本的也会把握住言行的底线及尺度,从而体现出自身哪怕是有意作出的文明形象。

  四是职侦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由于受到过去多年来相关刑事侦查部门及人员在多种因素影响下所存在的刑讯逼供等不文明执法行为的影响,致使现在不少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时常以遭受刑讯逼供为借口而翻供拒认,同时诬告相关刑事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原始、真实的同录资料则可以对此轻而易举的予以有力回击,在指控犯罪的同时也可以对职侦人员施以保护、证以清白。

  五是开展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方式。过去的职侦工作大多是“一张口、一双眼、两条腿、一支笔、两张纸”等体力化的方式来进行的,现在的职侦工作及发展趋势将是以“信息化、技术化、远程化、无纸化”等现代化的方式来开展的。职侦同录工作仅是现代化职侦的初步举措,未来信息促侦、技术导侦、远程指挥与提讯、网上无纸化办案等现代化的办案方式将在主、客观条件渐趋具备与成熟后而逐步实现。当前,职侦同录工作就是现代化职侦的有力实践与探索。

[责任编辑: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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