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论现代检察技术如何规范化的管理研究

时间:2011-11-30 15:53:00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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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在各行业各方面的运用日益广泛,放眼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史的每一次进步,每一项发展,都同时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有力地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前进,带动着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永无止境地发挥无限的生产力和创造力,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一个行业的发展首先是科学技术在该行业运用的发展。

  检察技术工作也一样未能例外,随着科学技术在检察工作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检察技术工作异军突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日常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力量,支撑着检察工作高效、有效开展。从技术协助办案、电子取证,到办公内网建设、每一台办公终端设备维护,检察技术工作履行着繁重而复杂的技术保障任务。而如何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检察技术工作日益推进的今天,规范检察技术工作管理,完成科技强检战略目标,发挥检察技术工作应有的作用,便是我们不得不面临并需要解决的命题。

  一、规范化管理的概念

  何为管理?人们所说的制度化管理仅仅是强调要把上级或领导的稳定意志,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界定。它仅仅是相对于情感主导的上级领导的随意性管理行为而言的,是与能人强权管理相对立的一种管理,强调的是事事有章可循的“法制”化管理。而规范化管理是相对立于此的,强调的是在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的价值,而不是把人当作一个机器上的螺丝钉或齿轮,是在对人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的基础上,通过确立一套价值观念体系来引导人们的意志行为选择。

  二、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化、标准化管理之间的区别

  制度化管理是指组织在管理的过程中强调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管理中时时处处以规章制度予以约束;标准化管理更多地是强调把为达成组织目标的行为过程以具体的标准加以界定,并用所界定的行为过程标准来约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行为,其内涵接近制度化管理;而规范化管理除了强调要贯彻体现一套完整的价值观念体系,使所制定的目标和行为标准不再是孤立的支零破碎的制度规范之外,重点强调的是对管理行为和标准进行统一,必须建立在科学的人性理论基础上,要求在一个完整的体系上来实施被管理者具有一定价值选择自由的管理。它不是简单地对组织运行的活动和过程制定具体的行为标准。所以,规范化管理基于制度化、标准化,却又有别于制度化、标准化,制度化和标准化是规范化的前提,规范化是制度化、标准化的有机统一,需要发挥人在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主观能动性。

  规范化管理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系统思考,即要做到整体统一、普遍联系、相互制衡;二是全员参与,让每一个成员都参与到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来,以保证其理解、认同和支持;三是体系完整,有完整的思想理论,对管理的方法和技术进行整合和协调;四是制度健全,有能构成组织运行规则,健全组织成员行为激励诱导机制的管理制度。

  三、规范化管理在检察技术应用中的作用和意义

  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同在的,检察技术工作也一样不例外。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为检察工作带来方便和快捷,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和办案工作质量,但同时也可能因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远程通讯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各种装设备科技含量的提升,给检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例如:随着办公、办案自动化程度提高和资源共享程度及信息传递速度的提高,对信息资料保密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容易出现因涉密案件信息泄漏,造成失、泄密现象的发生,影响办公、办案工作正常开展。所以,在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检察技术的规范化管理,使检察技术工作的开展符合规范,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减少人为责任原因,强化规范操作,不以检察人员个人意志变化而变化,不因设备、人员的不同而不同。检察技术规范化管理的实质,就是要在检察技术开展过程中制订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就是要充分发挥全体检察技术人员在检察工作中的主人翁意识和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到检察技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制订过程中,建立一整套与检察技术实际工作相符的管理制度和目标制度,使检察技术工作在开展过程中有制度可依,有章可循,有目标和方向可以努力,杜绝检察技术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

  四、检察技术工作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现行体制条件下对检察技术规范化管理存在制约

  由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各类高新装备和高技术手段层出不穷,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加强侦查装设备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一样也可能在利用高技术手段反侦查,甚至有可能是高技术、高智商的犯罪,由此给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和高技术装备提出更高要求,而现行体制下,检察技术只是保障性边缘工作,受长期以来“重办案、轻技术”等观点的影响,对检察技术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技术装备的更新换代不及时,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不够,造成现有的检察技术人员、装备均不能实时满足办案工作需要的现状;此外,各级检察院技术部门的设置五花八门,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就没有技术部门的设置,以至在较长时间内技术部门的设置似乎都“名不正,言不顺”,缺乏自上而下的规范管理和统一模式,导致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管理各自为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差参不齐,以至在技术协助办案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

  2、检察技术规范化管理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受检察技术工作只是辅助性角色观念的影响,对检察技术规范化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管理意识淡薄。加之编制体制改革等因素,在较大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技术工作的地位,导致人才大量流失、机制建设停滞、办案运行不畅的恶性循环状态,出现装备经费投入不能满足技术装备更新的需求、人员科技素质不能满足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的需求、现行编制体制不能满足履行任务的需要等现状。加之部分检察技术人员不能认识到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性,认为检察技术工作无足轻重,可有可无,不依靠技术手段也能办案、办好案,从而放弃思考,放弃对检察技术规范化管理的探索和研究,使检察技术工作停滞不前。

  3、目标体系的建设不完善

  目标决定过程,由于检察技术建设目标的缺失、建设标准和衡量尺度的不统一,导致在检察技术建设过程中没有目的性和方向性,不能在信息技术建设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出现建设工作的无计划、无标准,这也是各级检察院在近年检察技术建设过程中水平差参不齐的重要原因之一。

  4、激励机制建设不完善

  没有完善的检察技术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且检察技术人员在晋升空间上受到很大局限,使他们看不到出路和希望,容易出现消极怠工心理。大多数检察技术人员在工作中 “吃大锅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根深蒂固,缺乏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工作中“等、靠、拖”现象普遍,缺乏对检察技术工作发展规划的积极思考。

  5、制度体系不健全

  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到资料保管存放,从自动化办公到日常办公终端的管理维护,从信息化技术建设到检察技术装设备的配置,从涉密信息安全到各类信息载体的管理均没有一套统一和完整的体制和制度可供遵循,只能在日常的办公办案过程中逐渐摸索,“摸着石头过河”的工作模式,势必导致建设工作的盲从性和无序性,也可能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五、对检察技术规范化管理的几点考虑

  针对以上现状,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技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是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留给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强检”指示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动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提升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水平和效率的根本解决方案。

  1、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

  首先要转变检察技术工作是辅助工作的观念,如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过程中,绝大部分检察人员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仅仅是协助自侦部门开展工作,往往忽略技术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监督职能,检察技术人员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责任不明确,自然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其次要通过广泛、深入、持续的宣传教育,使全体检察技术人员清醒认识到目前检察技术规范化建设同履行检察职能之间的差距,认识到检察技术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检察技术规范化管理理念,认清检察技术规范化建设是提高履职能力的根本途径,是打击高技术、高智商犯罪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检察机关全面建设的有效策略。增强实现科技强检战略任务的紧迫感,克服事不关已的消极心态,提高检察技术人员作为建设主体的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适应检察机关全面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的自觉性,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2、树立目标意识

  目标的设立,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检察技术建设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防止出现只顾眼前的“目光短浅”和盲目建设现象。要在充分调动检察技术人员积极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市场调研,及时、主动地了解高新技术发展动向,并加强与自侦部门的沟通联系,适时掌握职务犯罪行为的新特点、新趋势,制定检察技术中远期建设目标。

  3、完善制度体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依托,规范化管理就只能是空谈、奢谈,所以,检察技术规范化管理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符合检察技术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检察技术操作、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检察技术人员案件介入管理制度,现行体制中,检察技术只处于“协助”地位,只有在自侦部门认为有需求时才会委托技术部门进行相关的检验、鉴定、取证,不利于技术人员专业优势和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发现和固定证据,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所以,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建立起检察技术人员介入管理制度,为侦查部门及时发现和固定证据,发现犯罪线索,完成技术鉴定,为攻克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做好充分准备;二是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状中,一部分检察机关其实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同步”,当遭遇检察人员办案合法性争议时,检察机关往往没有证据来自证清白,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据的固定。另一方面,只有完善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才能有效发挥技术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办案部门的监督作用,促进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安全办案;三是完善信息安全制度,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办公、办案自动化程度的便捷,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保密隐患,有效防止涉密信息的失、泄密,就要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在办公自动化建设过程中建设物理断开的内、外网的同时,严格U盘、移动硬盘、MP3等移动存储器的使用管理,严格区分内、外网移动存储器,防止因内、外网混用而造成失、泄密现象的发生;完善涉密信息管理制度和审批制度,对信息的管理分门别类,指定责任人,明确责任,严格涉密信息的拷贝审批制度,对应密级的信息拷贝需经对应权限的审批;四是规范检察技术操作制度,以计算机机房维护过程为例,机房为办公办案系统的服务器重地,承载着办公办案及其他系统正常运行、网络数据安全等重任,出现问题将导致网络瘫痪、数据丢失,影响办公、办案工作正常开展,容不得半点马虎,所以在日常检察技术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并确保制度落实,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防止因操作失误、巡查不细等原因导致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

  4、注重人才培养

  高科技的发展,终归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信息技术人才在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结果。所以,可以认为,一个单位信息技术人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该单位信息技术水平的高低。要提高检察技术水平,落实科技强检要求,就必须要加大对检察技术人才的培养,加强人才队伍管理,建立起一套信息技术人才的评审标准,对人才等级进行合理定位和量化,对人才使用实现分类管理,建立激励机制。注重人才交流,扩大交流范围,实现地区间交流甚至是国际间交流,通过交流开拓视野、更新理念,提高水平。

  5、加大检察技术的编制、体制改革力度

  在现行检察技术编制、体制条件下,检察技术人员素质单一,编制配备名额不足,以基层检察院为例,一般的检察技术部门技术人员编制仅23名,且多为行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较少,而在日常的办公办案自动化系统维护、日常办公终端维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中又承担着极其繁重的任务,加之目前极其有限的晋升空间也直接导致了技术人才的流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从编制体制上加大改革力度,增加检察技术人员的编制配备,扩展检察技术人员的晋升空间,让检察技术人员能够安心做好技术工作,看到晋升希望,提高工作热情,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责任编辑: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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